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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再次征求《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以及住建部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質量責任制,制定安全質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保障影響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排查治理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于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質量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以下簡稱“企業考評”)。建筑施工項目是指湖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含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和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橋梁、管廊、公園綠化、污水處理、供水、排水、城鎮燃氣、軌道交通等市政工程)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和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監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工作,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具體實施。
第五條市州(含湘江新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安全質量監督項目的項目考評工作,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統稱為“項目考評主體”。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或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的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稱為“企業考評主體”。
第七條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應考盡考、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托“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實施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管理,實現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章項目考評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管理職責,實施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對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總責;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對相應施工部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總責。項目實行聯合體承包的,聯合體單位中排在首位的施工單位對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總責。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業務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對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總責。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等,對當月在平臺有“在建狀態”的項目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月度自評工作,每月25日前通過平臺上傳《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自評評分匯總表》(附件1)。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月度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自評和對承建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季度對當季在平臺有“在建狀態”的所有項目在項目月度自評基礎上開展監督檢查,季度末月25日前通過平臺上傳《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自評評分匯總表》。季度末月無“在建狀態”的,當季可以不上傳企業監督檢查結果。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季度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見證并簽署審核意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所有項目自開工起至完工期間開展不少于一次監督檢查,當月在平臺已上傳企業監督檢查結果的,企業檢查結果等同當月項目自評結果,項目當月自評結果無需上傳。
第十二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在實施項目日常質量安全監督時,按照各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頻次開展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階段性評查工作,評查結果納入項目考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可參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階段劃分標準》(附件2),并結合施工重大工期節點、投資規模等劃分不超過3個施工階段。建筑施工項目應當在開工前通過平臺提交施工階段劃分計劃。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各施工階段工程量完成30%左右時申請階段性評查,通過平臺提交經建設單位、工程監理企業簽署審核意見的《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階段性評查申請表》(附件3)。超過施工階段未提交書面申請的,該施工階段無評查結果。項目考評主體收到階段性評查申請后,應及時查驗申請材料及項目自評資料,對申報時間不合理、自評材料不完整的,告知企業補充完善;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項目階段性評查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等開展項目階段性評查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反映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書面告知項目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附件4),2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檢查結果錄入平臺并完成審核提交。
第十五條項目考評主體將階段性評查現場檢查結果錄入平臺后,結合項目開工或上次階段性評查至本次階段性評查期間日常質量安全監督、項目月度自評、企業季度監督檢查等情況,綜合評定該項目本次階段性評查結果。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為“優良”:
(一)項目已按要求進行月度自評,企業已按要求開展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季度監督檢查;
(二)自項目開工或上次階段性評查至本次階段性評查期間,未因項目質量安全隱患受到全面停工整改,未出現“單次監督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質量隱患(附件5)共計兩條及以上”情形;
(三)現場檢查等級為“優良”;[劃分原則: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優良”等級劃分原則:同時滿足“分項檢查評分表無零分”和“匯總表得分值應在80分及以上”;市政工程參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優良”等級劃分原則:同時滿足“分項檢查評分表無零分”和“匯總表得分值應在80分及以上”;軌道交通工程“優良”等級參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建質〔2016〕173號)規定執行。]
(四)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查實未因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或重復上訪或造成較大負面輿情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和企業監督檢查的;
(二)自項目開工或上次階段性評查至本次階段性評查期間,因項目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受到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出現2次及以上“單次監督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質量隱患共計兩條及以上”情形的;
(三)現場檢查等級為“不合格”的;[劃分原則: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不合格”等級劃分原則:出現“匯總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分項檢查評分表得零分”情形之一的;市政工程、軌道交通工程“不合格”等級分別按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建質〔2016〕173號)規定執行。]
(四)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八條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非“優良”和“不合格”的,均為“合格”。
第十九條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實行告知、認定程序。項目考評主體提交現場檢查結果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建筑施工企業(附件6);建筑施工企業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考評主體提出陳述申辯;企業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則視為認可,項目考評主體即可下發《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認定書》(附件7)。項目考評主體收到企業陳述申辯后應立即組織復核,復核確認有誤的,予以糾正,有關資料存檔備查;復核結果無誤或有誤糾正情況,應在收到陳述申辯后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建筑施工企業收到項目考評主體書面反饋的階段性評查申辯復核結果后仍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述并附相關佐證資料,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3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復核結果作為最終階段性評查結果。項目考評主體依據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結果下發《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認定書》(附件7)。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在下發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認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在平臺錄入結果并完成審核提交。
第二十條項目階段性評查為“不合格”后,項目所屬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非本市州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企業名單及時函告企業注冊地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本地區項目階段性評查為“不合格”或收到其他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函告后,1個月內完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工作。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外省入湘企業承建項目出現階段性評查“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平臺自動歸集結果每季度將項目階段性評查“不合格”所屬企業名單函告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一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對市州、縣市區項目階段性評查結果開展符合性抽查。按全年所有市州全覆蓋原則每季度隨機抽取每個市州5至10個項目,其中每個市州抽查不少于2個縣市區,每個被抽查縣市區不少于2個項目。抽查結果出現“不符合”的,由項目考評主體重新核定等級。抽查結果納入質量安全監督規范化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完工且在平臺調整為“竣工待驗狀態”后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平臺提交項目考評申請。
第二十三條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申請后,結合項目建設規模、階段性評查結果、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日常監督等情況,對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評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發放《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附件8)。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
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定為“優良”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3000㎡及以上或群體建筑工程造價1000萬及以上(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按工程造價統計),市政工程造價500萬及以上;
(二)項目各施工階段均有階段性評查結果,且階段性評查結果均為“優良”;
(三)未出現階段性評查結果經上級符合性抽查為“不符合”的情形;
(四)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查實未因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群體上訪或重復上訪或造成較大負面輿情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筑施工企業未通過平臺提交項目考評相關材料的;
(二)項目階段性評查均未申請,或階段性評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合格”,或僅有一個階段性評查結果且為“不合格”的;
(三)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違法開工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非“優良”和“不合格”的,均為“合格”。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可對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向項目考評主體進行陳述申辯,陳述申辯的期限為自企業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則視為無異議,項目考評主體即可下發《項目考評結果認定書》(附件9)。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陳述申辯后應當立即組織復核,復核確認結果有誤的,予以糾正,有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復核確認無誤或有誤糾正情況,應當在收到企業陳述申辯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對項目考評主體復核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述并附相關佐證資料,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3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復核結果作為最終項目考評結果。項目考評主體依據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結果下發《項目考評結果認定書》(附件9)。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在下發項目考評結果認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在平臺錄入結果并完成審核提交。
第二十八條項目考評結果(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優良、合格、不合格項目名單)通過平臺實時更新,同步公布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項目考評信息審核提交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正考評信息的,經項目所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研究公示后,項目考評主體負責修正。項目階段性評查“不合格”和項目考評結果已通過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核的,不再修正影響考評等級的相關信息。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考評信息修正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工作不實或弄虛作假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章企業考評
第三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質量職責,實施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每年年底前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自評工作,自評結果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
第三十二條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至6個月內,通過平臺向企業考評主體提出企業考評申請。
企業考評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近三年內(自安全生產許可證生效或延期之日起三年內,下同)承建項目臺賬及項目考評結果;
(二)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質量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獎懲情況;
(四)企業近三年內承建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企業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外省入湘企業原則上不參與企業考評。如有需要,可以通過平臺向企業考評主體提出申請,考評結果將函告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查驗企業提交的考評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業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對企業自評結果組織現場核查,核查情況納入企業考評。核查結果應當在企業提交申請后1個月內錄入平臺。
第三十四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以企業自評為基礎,并結合企業近三年內承建項目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企業自評核查結果等工作情況,對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企業自評結果核查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附件10)。
企業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平臺實時更新全省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優良、合格、不合格企業名單,有效期為3年。
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企業考評主體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則視為無異議,企業考評主體即可下發《項目考評結果認定書》(附件11)。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陳述申辯后應當立即組織復核,復核確認有誤的,予以糾正,有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復核確認無誤或有誤糾正情況,應當在收到企業陳述申辯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對受委托市州實施的企業考評申辯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述并附相關佐證資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3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復核結果作為最終企業考評結果。企業考評主體依據復核結果向本級負責的建筑施工企業下發《項目考評結果認定書》(附件11)。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在下發企業考評結果認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在平臺錄入結果并完成審核提交。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優良”:
(一)按時按要求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二)企業自評的核查結果等級為“基本合格”或“合格”;
(三)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中考評優良項目的數量達到5個及以上且優良率(優良率是指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考評“優良”的數量與企業承建的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且有項目考評記錄的項目數量之比)60%及以上;
(四)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考評結果無“不合格”;
(五)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
(二)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考評不合格率(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考評“不合格”的數量與企業承建的有考評記錄的所有項目數量之比)超過10%或“不合格”個數超過5個的;
(三)企業自評核查結果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企業近三年發生一般質量安全責任事故2起及以上或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不合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已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考評結果非“優良”和“不合格”的,均為“合格”。
第三十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檢查監督指導企業考評工作,對受委托市州實施的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開展符合性抽查,抽查比例不超過1%,抽查結果全省通報。
第四十條已評定為“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企業考評主體調整該企業考評結果為“合格”;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企業考評主體調整該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建筑施工企業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由企業考評主體調整該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一年內不得評定為“優良”。
第四章獎勵和懲戒
第四十一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二條對于項目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注冊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啟動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和資質動態核查;項目負責人在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應責令限期重新考核。
第四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考評“不合格”的,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不予受理,應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無企業考評結果的,視同企業考評“不合格”。
第四十四條支持和鼓勵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觀摩交流活動,持續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經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未如實報告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項目考評主體應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項目考評工作,嚴格執行考評工作要求,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嚴禁弄虛作假、利用考評工作以權謀私。與考評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紀律要求,不得接受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參與吃請等任何與考評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各級項目考評主體考評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嚴格按相關規定核實處置。
第四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機關紀委應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工作的監督,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地方保護、營私舞弊、失職瀆職或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理。
第四十九條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考評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考評工作職責的地區,實施督辦、通報、約談、差別化管理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失職瀆職或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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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博
校稿:馮雪聰
審核:周郭裔
日期:2025年6月26日